東吳工家111學年度教評會委員會
委員會名冊
委員會設置辦法


東吳工家111學年度教評會委員會委員名單

序號
編組職稱
姓  名
性別
職   稱
備    註
1
當然委員
賴建源
校長
 
2
當然委員
吳石峯
家長會長
 
3
票選委員
蘇玫陵
教師
 
4
票選委員
陳建龍
教師
 
5
票選委員
林佳嬅
教師
 
6
票選委員
郭文達
教師兼人事主任
 
7
票選委員
朱俊豪
教師
 
8
票選委員
黃文宗
教師兼進修部主任
 
9
票選委員
賴沛綸
教師兼實習主任
 
10
票選委員
楊淑昭
教師兼輔導主任
 
11
票選委員
劉素芳
教師
 
12
票選委員
黃瓊儒
教師兼資處科主任
 
13
票選委員
黃群豪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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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工家職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修訂並刊載於本校人事管理規則內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0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一0九年七月十四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

    本辦法依教師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
    二、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
    三、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審議。
    四、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審議。
    五、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三條: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
    (一)校長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擔任。
    (二)家長會代表一人。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

第四條: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遞補之候補委員或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解除其委員職務。

第五條:本會由校長召集;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校長應自受請求後五日內召集;校長不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六條: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1.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2. 二、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相關法規另有規定。決議過程及個別委員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本會為第一項序文及第二款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為第一項第一款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全體委員人數。
第七條: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
第八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學校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時,該校應核予公假,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1. 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2. 審議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

第九條:本會審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議事項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十條:本會審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學校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本會決議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公務機密。
    三、涉及個人隱私。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五、有嚴重妨礙教學、行政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本會審議事項之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學校更正。

第十一條:本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教務、總務等單位協辦;人事單位應就審議案件會同相關單位,依據有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呈董事會備查並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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